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1908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南陵鑫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1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6654927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钱桥稍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陵鑫城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90123223D,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戴汇街道。
法定代表人:范厚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陵鑫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