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青2224民初36号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玲炎、王晨杰、被告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对原告的支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有总价款10%的质保金,质保金应当在质保期满后给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无锡新一代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价值318万元的矿用隔爆型配电装置。双方约定:1、原告按照买受人通知供货;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加工生产,实行三包;3、出卖人对质量负责,非人为因素、自然灾害、质保期为两年;4、出卖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做好包装工作,需要在包装物上标明搬运、以便卸货、存放,否则出卖人承担因包装不善引起的损失;5、交货地点为青海省刚察县热水镇外力哈达矿区振兴煤矿现场;6、运输方式为汽运,由出卖人负担运费;7、签订合同后7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预付15%的预付款,买受人发出货物生产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预付合同总价的20%的设备预付款,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并落地清点完后15个工作日内付到合同总价的60%;安装调试合格后付到合同总价的90%;余10%质保金,质保期到期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付款90%前时出卖人开具全额17%增值税发票给买受人;8、违约责任:不能按时交货应支付20%的违约金、产品有缺陷或是需要修理师由出卖人负责、逾期交货买受人偿付违约金、逾期付款买受人偿付违约金;9、双方发生争议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按时将产品运达指定地点安装完毕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被告支付了1908000元货款,尚余1272000元未付。双方一直未调试验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二份、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的辩称。
被告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5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48元,由被告青海博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178元,原告原告江苏省无锡市新一代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6070元。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艳 审 判 员 李 守 花 代理审判员 拉毛多杰
书 记 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