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陕014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景文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

关于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民初116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4611日计算之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82640、执行费84483元。执行案号2018)陕01490号。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2019223日、201972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三名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名下有AXXXXX捷达牌(车辆识别代码:069468)车辆;陕AX5188宝马牌(车辆识别代码:751090)车辆;AXXXXX解放牌(车辆识别代码:F18004)车辆;AXXXXX解放牌(车辆识别代码:F18040)车辆4台。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轮候冻结;2、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进行了推送。3、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有AXXXXX捷达牌(车辆识别代码:069468)车辆;陕AX5188宝马牌(车辆识别代码:751090)车辆;AXXXXX解放牌(车辆识别代码:F18004)车辆;AXXXXX解放牌(车辆识别代码:F18040)车辆4台。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将车辆实际扣押,车辆暂时无法处置。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九年七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