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27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09221M。
法定代表人:赵晓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77。
法定代表人:景文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景文清,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景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21)陕0112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97523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陕01民申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2执27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