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旭与某某,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3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旭,女性,汉族,1988年02月05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景文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2年06月0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旭与被执行人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10000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3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并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遂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其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系统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套(不动产产权号为:1050100023-21-1-2-10609-1),本院已经通过陕01**财保54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35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勇锋
审判员  薛 骞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张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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