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腾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1002民初2251号
原告江西腾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332998698P。
法定代表人:超见,职务:董事长。
被告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84790217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腾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磐隆电器工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腾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腾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腾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江西腾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