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1779号
原告:上海拓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99弄492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葛立权。
被告:池州市山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紫岩村。
法定代表人:孙海生。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拓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3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