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34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文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西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西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2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分期给付货款886489.42元。本院依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345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张广才
审判员 钱仁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