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财保20号
申请人:淮安市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东方金色家园B7号楼04室。
法定代表人:刘俊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政,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荷叶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文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安市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淮安市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扬州分行(银行账号:73×××21)的银行存款96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扬州分行(银行账号:73×××21)的银行存款96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伟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