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执61号之十八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107-109号。
负责人:张利阳,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红岗村(创业服务中心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涛,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04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1133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志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