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正街支行、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107-109号。
负责人:张利阳,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
法定代表人:饶胜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15号。
法定代表人:熊先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红岗村(创业服务中心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涛,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志涛,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陈川兰,女,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赵汀,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黄诚,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04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农投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黄志涛、陈川兰、赵汀、黄诚于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陈川兰、黄诚的银行存款1041133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志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