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康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东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23执1678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康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学林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865097720(1-1)。
被执行人安徽东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12号东海星城四期14幢2807室,工商注册号340100000314992。
本院的(2017)皖01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皖01民终4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305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款项305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