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财保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
法定代表人:张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雪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电气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陕0104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2020年9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我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电气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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