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320号
原告: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
法定代表人:张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新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新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5元(原告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277.5元,由原告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韩武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路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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