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1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
法定代表人:张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雪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昌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财保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新兴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0)陕0104执保87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冻结西安新兴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42599.36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本院于2020年9月8日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财保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