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怡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4民初11282号
原告:广西南宁市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文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广西和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怡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小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竹,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栋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广西南宁市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怡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宁市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市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市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22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市伟斌众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羽中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罗 洁 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嘉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