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02民初355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申请人****被申请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李会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在4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在4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