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207民催2号
申请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票号31000051-24152034,票面金额200000元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芜湖慧智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季玲玲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