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葛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47699120U。
法定代表人:黄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丽霞,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7647795x7。
法定代表人:耿晋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881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8672.1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保险、人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有可用余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3、本院曾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及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因资金等各方面原因未正常生产,无法履行且固定资产已被多轮查封。
4、于2021年12月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公司现停产无法履行,其现有资产有抵押且无法短期内无法处置,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刚国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孔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熊四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