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民初4162号
申请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葛洪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先思,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虹,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3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金额财产。申请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泽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兆君
书记员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