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21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葛洪大道6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东山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马峪乡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21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东山李家楼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