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694号
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1号综合楼3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23032N。
法定代表人:覃雄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罗娜,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麒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三路312号六号楼F栋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2K06131。
法定代表人:杨培安。
本院在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麒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麒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41775.52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7141775.52元的保单保函[编号:PZDM202145000000000013]为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麒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41775.52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廖 娟
书 记 员 黄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