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2688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1号综合楼310-6室。
法定代表人:覃雄宁,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朱锡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姜萌萌
书 记 员 盛 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