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西世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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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124执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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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飞云路6号GIG国际金融资本中心T1塔楼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23032N。
法定代表人:覃雄宁。
被执行人:广西世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48-6号17栋五层501、502、503、508、509、5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A8458R。
法定代表人:彭佳玲。
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广西世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同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广西世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世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8839.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183.00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世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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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韦耀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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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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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蒙艳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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