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梧州市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1号综合楼310-6室。
法定代表人:覃雄宁。
被执行人:梧州市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红岭路1号第3幢2单元602房。
法定代表人:周立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梧州市创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桂01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定的义务、负担本案执行费2254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有关消费令,对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已将本案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战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