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92民初10906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南,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华强科技孵化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23032N。
法定代表人:覃雄宁,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羽,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红,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众信息产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苾琳、王梦南,被告广西公众信息产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羽、吴惠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变更,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律师费)18000元(其中律师费5000元,取证费每张图片10元,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酌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创作了包含《蓝灰》在内的31幅插画作品。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公信云门禁”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文章中使用了上述插画作品。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附作品名称:蓝灰、妃色、海棠红、酡颜、素色、水绿、墨灰、月白、胭脂、乌黑、绾色、黛蓝、缁色、茶白、竹青、鸦青、藕色、牙色、漆黑、霜色、黄栌、象牙白、柳黄、丁香色、苍色、鸭卵青、紫檀、雪白、黎色、品红、墨色)
被告广西公众信息产业公司辩称,1.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插画师朴缜本人,故原告主张其系涉案插画作品的著作权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交的权属证据为网站个人信息页、作品发表链接、发表截图、原图文件截图,从网站个人信息页来看,仅能看出涉案图片发布的网站为“HTTP://WEIBO.COM/PUZHENL”,在网站个人资料部分,仅能看出该网站用户名称为:“PUZHEN”,未含有原告名字信息,上述信息不足以证明原告**系插画师朴缜本人,故被告认为原告主张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的涉案行为符合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且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被告在使用涉案31幅插画作品时,在每一幅插画中均标注有原作者身份与作品出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被告在知悉案涉文章有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已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由此可见被告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3.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4.原告所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涉案图片创作、存储及传播成本较低,原告要求高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使用涉案插画作品旨在传播文化知识,并非商业目的使用,亦未因此获利,亦未使原告遭受实际损失;涉案微信公众号本身的点击量极低,涉案文章的浏览量更是微乎其微,对原告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律师费数额过高,且未提供任何凭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网页个人信息页截图、作品发表链接及截图、原图文件图、央视《我们的节日-2019中秋》关于原告及其作品的报道截图、可信时间戳及所附光盘、截图等证据。对于上述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站酷网登录**账号152********,显示网名为“PUZHEN”,简介显示“重要事情请直接weibo私信我,weibo@朴缜”。2013年,“PUZHEN”在站酷网发表“色谱”系列组图:2013年2月,站酷网发布了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的组图;2013年3月,站酷网发布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的组图。为证明作品权属,原告提交了31幅图画PSD源文件,经比对,图画PSD源文件与站酷网发表组图画面一致(具体创建时间、发表时间、发表链接详见附件)。
微信公众号“公信云门禁”(微信号:“liuliangpai)系被告主办,2015年1月24日该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请别把我抛弃,这52种中国传统的色”的文章,并配有本案涉案图画,图画中底部均有“朴缜HTTP://WEIBO.COM/PUZHENL”的水印。经比对,涉案公众号文章所使用的31幅插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相同。2020年7月23日,原告对前述事实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取证。
另查明,央视网于2019年9月13日发布的《我们的节日-2019中秋》中的视频显示有作品集《东方幻月录》。
本院认为,涉案图画系以电子绘画的方式,通过线条、色彩、构图等方式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图画,具有较强的审美意义,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在无反证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源文件、发表截图等相应权属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权属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告为涉案作品的创作者与权利人,且对涉案美术作品进行了发表,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结合相应可信时间戳认证内容,能够证明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内容完全一致的图片。因被告的上述使用未经原告合法授,故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辩称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满足该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故其相应抗辩,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结合原告相应诉请,本院认为,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因原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此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艺术价值与经济价值、被告的使用方式(在同一文章中使用多个作品)、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出庭,必然支出相应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相龙
人民陪审员  牟 果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义沁
附件:“色谱”系列组图
1.茶白,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2.黛蓝,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3.妃色,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4.海棠红,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5.蓝灰,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6.墨灰,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7.藕色,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8.漆黑,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9.水绿,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10.素色,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11.“酡颜,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12.绾色,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13.乌黑,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14.鸦青,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15.牙色,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16.胭脂,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17.月白,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18.竹青,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19.缁色,创建时间2013年1月,发表时间:2013年2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九色/1’生香国色”;
20.丁香色,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
21.柳黄,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
22.鸭卵青,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
23.象牙白,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
24.品红,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
25.墨色,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
26.黎色,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
27.黄栌,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
28.苍色,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
29.紫檀,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
30.雪白,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
31.霜色,创建时间2013年2月,发表时间:2013年3月,发表平台:站酷,标题为“传统色谱|一十二色/2’宛歌四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