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381号
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华强科技城36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坤,总经理。
被告: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长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伟,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云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