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11民初7451号
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华强科技城3602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55号。
负责人:刘培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临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会、被告联通临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0527.9元及违约金5951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原、被告双方在罗庄区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承建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后被告另行增加了临沂第十八中学、临沂第四十中学、临沂第十九中学、临沂市罗庄区教育体育局等项目,原告均按照要求施工完毕并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案涉合同约定价款为固定额度即2002639.5元,上述另行增加的项目截止目前仅仅支付了案涉合同价款的1602111.6元,剩余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支付,已经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联通临沂分公司辩称,联通临沂分公司已经支付主合同工程款的80%即1602111.6元,剩余的20%为400527.9元,原告提供的设备不能够相互兼容,存在巡查系统无法上墙,考区指挥中心联调卡顿,经联通临沂分公司更换部分设备后才达到预期效果,联通临沂分公司为此支出90000余元,该费用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本案违约方是原告,联通临沂分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8日,联通临沂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亿邦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临沂市罗庄区教育体育局罗庄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乙方向甲方提供系统集成服务事宜,项目地点为教育局考试中心、临沂第十八中学、临沂第十九中学、临沂第四十中学,合同总金额为2002639.5元,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80%,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支付总价款的15%,合同签订一年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合同签订三年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项目款的,每延期一天,甲方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亿邦公司进行了设备安装,并已于2019年5月30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亿邦公司主张联通临沂分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602111.6元,剩余400527.9元未支付,故而成诉。
本院认为,亿邦公司为联通临沂分公司提供了设备及安装服务,双方签订的《临沂市罗庄区教育体育局罗庄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约定固定价款为2002639.5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支付1602111.6元,剩余400527.9元未支付。故亿邦公司提出支付工程款400527.9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联通临沂分公司辩称设备存在问题应扣除90000余元工程款,亿邦公司对于设备存在问题不予认可,联通临沂分公司未举证证实亿邦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问题以及曾就设备问题向亿邦公司提出维修主张,双方签订的《临沂市罗庄区教育体育局罗庄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建设项目》并未对此约定,联通临沂分公司亦未提起反诉主张损失,故对联通临沂分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亿邦公司主张按日万分之二计算高于其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调整为自合同约定的各逾期付款节点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总计为5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00527.9元及违约金51000元,共计451527.9元;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1元,减半收取计4251元,由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3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3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郁美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佩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