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302民初14167号
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华强科技城36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就酒店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供应和安装事宜签订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供应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酒店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供应和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50000元。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首付工程价款3万元,余款在工程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三日内付清。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未能友好协商解决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履行完毕。被告在支付部分首付款20000元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供应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范围:酒店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供应和安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50000元。违约责任:合同执行过程中,单方终止合同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合同额20%的违约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付款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工期延续,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五,违约金最多不超出合同总价款的10%,或按每天2%的违约金罚款。工程款未付清时太阳能集热系统归乙方所有。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首付工程价款3万元,余款在工程安装完毕、调试合格后三日内付清。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未能友好协商解决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于2010年9月20日安装完毕。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的首付款,剩余3万元款项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并经庭审调查所认定,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供应安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本院酌情按照年利率6%计算。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执行过程中单方终止合同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合同额20%的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五,违约金最多不超出合同总价款的10%,或按每天2%的违约金罚款,但原告在诉讼中并未向本院说明选择何种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对一审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亿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