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曼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8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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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曼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7号京瑞大厦1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金曼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常洪雷、法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上诉人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5日注销,而本案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3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
代理审判员 田 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