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与陕西睿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0065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睿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睿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3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33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招商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查明,被执行人在该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已于2015年2月15日注销。同时,本院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也无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查阅了被执行人陕西睿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嗣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睿恒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76593.37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76593.37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雁执字第006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