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裁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天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02号都市绿洲花园2-16-D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0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天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79411.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车辆及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天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及房产可供执行,其名下登记有陕AZM862五菱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4年9月2日将该车辆产权档案查封锁定,但该车辆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天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17941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恢字第00024号
案件终结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持原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文皓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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