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

闫志建与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7685号
原告:闫志建,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闫志建诉被告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西安天虹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5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销,被告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决定另案重新起诉债权债务的继承单位。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闫志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