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民初2471号之一
原告: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营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斌),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黄骅市。
原告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斌)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计1526元,由原告河北圣禹水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