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沃尔奔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沃尔奔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735号
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
法定代表人:石云飞,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沃尔奔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幢B单元14层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沃尔奔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武汉一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