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为工贸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4执375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五金北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542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三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方岩镇岩上村岩上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6899719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浙江奥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39638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康市奥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三村柏青中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6784253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前仓镇世纪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058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荣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501180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三和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奥然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奥然工贸有限公司、***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荣轩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于2019年4月15日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784执3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