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为工贸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省永康市三和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4执3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组织机构代码:0620217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三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组织机构代码:6899719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组织机构代码:7864058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荣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组织机构代码:0501180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三和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康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荣轩工贸有限公司、***、***、***、*刘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永康市前仓工业功能区(qc00000130、永国用2010第5380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在永康市。
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