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4执3882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组织机构代码:0620217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三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组织机构代码:6899719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组织机构代码:7864058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荣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组织机构代码:0501180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三和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康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荣轩工贸有限公司、***、***、***、*刘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三和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为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三和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为工贸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