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09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76号一层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8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67,914.08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83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201,993.08元(其中案款3,167,914.08元、执行费34,079.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潘习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