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家园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宏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323执1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某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32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18579.50元,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6月18日,本院通过电子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
二、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2025年8月7日、2025年9月5日、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1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一)查明银行账户、财付通微信账户存款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不足以执行本案,本案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如未提交续冻申请上述银行账户将自动解冻。
(二)查明房产情况
经本院向呼图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呼图壁县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查明车辆、农机情况
经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农机信息。
(四)经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投保保险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5年11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618579.50元未能实现,欠缴执行申请费28586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轮候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等未能处置的财产情况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呼图壁县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