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民初8004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华舍商城****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52763011。
法定代表人:赵淼林。
被告:***,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诉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