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09民初244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弟弟),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被告: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和西路信合颐园6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保全费14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