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民终27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蓝山原著南商服36-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宝,职务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英,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50委3组大陆市场南侧锦程家园一处独立商服一楼。
经营者:李春玲,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租赁站经理,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孔德玉,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曾令君,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上诉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南山区七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孔德玉、曾令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0.47元,减半收取1,790.24元,公告费300.00元,由上诉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 重
审判员 白丽明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