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27财保89号
申请人:富裕县宏远建材商店,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
负责人:方伟奇,男,汉族,住富裕县富裕镇。
被申请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富裕县宏远建材商店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富裕县交通局工程款中230,000.00元部分进行保全。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富裕县富裕镇一处平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裕县宏远建材商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中230,000.00元部分进行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670.00元,由申请人富裕县宏远建材商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