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203执保112号
申请人:黑龙江鸿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雨阳街8号1-5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颜培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人和西路信合颐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石博,黑龙江恒拓市政有限公司明海公路Ⅰ、Ⅱ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飞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博其他案由一案中,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203执保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