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882执818号
申请人:***,男性,1970年08月07日出生,富锦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红兴隆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田斌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佳木斯市桦川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32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须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2执8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邹丽敏
审判员 肖铁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