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北安市主星乡平原砂石养殖厂与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181民初259号
原告:北安市主星乡平原砂石养殖厂。
负责人:安事航。
被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斌,职务董事长。
地址:黑龙江省友谊县局直红兴隆大街七十六号。
原告北安市主星乡平原砂石养殖厂与被告黑龙江省红兴隆垦区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北安市主星乡平原砂石养殖厂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主星乡平原砂石养殖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安市主星乡平原砂石养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0元,由原告北安市主星乡平原砂石养殖厂负担。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