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力威电气有限公司、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2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力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龙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3168794C。
法定代表人:刘延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两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71468617。
法定代表人:田东坤,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东坤,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力威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再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田东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力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田东坤于2020年12月26日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田东坤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所欠力威公司所有款项,被执行人田东坤位于双汇小区大门口东第一间门面房、电力花园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对另案处置卧龙服装城的四套房产的价值归南阳市力威电气有限公司所有。若被执行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田东坤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还款,本案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还,申请执行人将有权向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2793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守显
审判员  赵显洲
审判员  史东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