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田东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辉,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河南世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依法追加杨万佳、曹鲜会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原审遗漏当事人,杨万佳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经理,其职责范围并不具有收收工程款的权利,只有对该项目的管理义务,其不具有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审认定杨万佳、曹鲜会构成表见代理错误。杨万佳、曹鲜会所收受的款项并未进入宝光公司账户,原审认定宝光公司承担该款项严重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二、宝光公司与***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宝光公司作为民营企业,为了企业生存发展,必须盈利,但根据上述合同,宝光公司没有任何盈利,印证了该合同系杨万佳、曹鲜会为了自己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综上,宝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杨万佳持有宝光公司的公章以及银行账户,***有理由相信其可以完全代表宝光公司,杨万佳签订合同后,要求***将指定的款项打入其妻子曹鲜会的账户之中,对于该事实及款项用途,一审法院在庭审时对杨万佳进行了电话询问,杨万佳对款项用途及收到款项的事实均予以确认。二、关于第一次支付的463500元的款项,是杨万佳个人拿走还是进入宝光公司,系宝光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并不能因此否定实际施工人***所应得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宝光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是否遗漏当事人的问题。本案杨万佳作为宝光公司代理人在案涉合同中签字,且杨万佳持有宝光公司的公章,杨万佳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支付给杨万佳及其妻子曹鲜会款项就是支付给宝光公司,故杨万佳、曹鲜会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原审程序并无不当。若宝光公司认为杨万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另案主张解决。二、关于宝光公司主张其与***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签订合同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主要法律行为,签订合同的各方均应持审慎的态度,宝光公司主张案涉合同显失公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撤销。宝光公司在再审期间主张案涉合同显失公平,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宝光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赵志刚
审 判 员  陈红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 印
书 记 员  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