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执3320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两相路**。法定代表人田东坤。
被执行人:田东坤,男,汉族,1970年8月6日生,住,住南阳市卧龙区/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住,住南阳市卧龙区/div>
关于本院在执行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宝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田东坤、***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豫132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21)豫1322执33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322执33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
代理审判员  王怀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姬重起